(2017)内0624执75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郝海军申请执行赵万宝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郝海军,赵万宝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鄂托克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624执751号申请人郝海军,男,1977年11月6日出生,汉族,牧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鄂托克旗。被执行人赵万宝,男,1962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鄂托克旗乌兰镇。本院在执行郝海军申请执行找我万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02月27日立案执行,在执行中,被执行人赵万宝履行了19700元给付义务,尚有38600元未履行,经五查无可供执行财产,且已采取强制拘留措施,申请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新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人同意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梁 海 荣审 判 员 乌敦格日乐代理审判员 朱 塔 娜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杨 智 隆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