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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624执75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郝海军申请执行赵万宝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郝海军,赵万宝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鄂托克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624执751号申请人郝海军,男,1977年11月6日出生,汉族,牧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鄂托克旗。被执行人赵万宝,男,1962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鄂托克旗乌兰镇。本院在执行郝海军申请执行找我万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02月27日立案执行,在执行中,被执行人赵万宝履行了19700元给付义务,尚有38600元未履行,经五查无可供执行财产,且已采取强制拘留措施,申请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新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人同意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梁 海 荣审 判 员 乌敦格日乐代理审判员 朱 塔 娜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杨 智 隆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