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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06民初1021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李兆新与麦醒中、尤锦结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兆新,麦醒中,尤锦结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06民初10211号之一原告:李兆新,男,1978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冯炜春,广东聚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潘俊华,广东聚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麦醒中,男,1985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被告:尤锦结,女,1984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原告李兆新诉被告麦醒中、尤锦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原告李兆新于2017年8月9日以被告已主动履行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兆新以被告已主动履行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兆新撤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3583.25元,财产保全费2475.5元,均由原告李兆新负担。审判员  张红月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黄敏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