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06民初1021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李兆新与麦醒中、尤锦结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兆新,麦醒中,尤锦结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06民初10211号之一原告:李兆新,男,1978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冯炜春,广东聚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潘俊华,广东聚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麦醒中,男,1985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被告:尤锦结,女,1984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原告李兆新诉被告麦醒中、尤锦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原告李兆新于2017年8月9日以被告已主动履行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兆新以被告已主动履行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兆新撤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3583.25元,财产保全费2475.5元,均由原告李兆新负担。审判员 张红月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黄敏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