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321执136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惠新柒与李录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惠新柒,李录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321执136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惠新柒,男,1971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怀远县,被执行人:李录全,男,1970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怀远县,申请执行人惠新柒与被执行人李录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皖0321民初259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李录全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划拨被执行人李录全家庭人员李园园的银行存款2050元;二、解除对被执行人李录全家庭人员李园园的银行存款38000元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支立好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石修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