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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1102刑初16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马向前非法持有枪支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西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

当事人

马向前

案由

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判 决 书(2017)甘1102刑初165号公诉机关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马向前,男,汉族,生于1994年4月1日,小学文化,甘肃省定西市人,农民,住定西市安定区。无前科。2017年2月17日因涉嫌犯非法持有枪支罪被定西市安定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3月1日被定西市安定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6月12日被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取保候审。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检察院以安检刑诉[2017]14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向前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7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南少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向前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2月15日19时许,被告人马向前酒后持一自制单管猎枪在定西市安定区李家堡镇张湾村街道猎杀流浪狗时,发射的钢珠将该街道住户刘某某家的窗户玻璃打穿,后公安民警在马向前家后院的瓦窑内查获枪支。经定西市公安司法物证鉴定中心鉴定,该枪支以火药燃烧气体为动力发射弹丸,机械性完好,能正常击发,具有杀��力。2017年2月16日,马向前向定西市安定区公安局李家堡派出所投案自首。上述事实,被告人马向前在庭审中无异议,且有受、立案材料,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提取笔录、辨认笔录,视频资料,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马向前违反国家对枪支的管理规定,非法持有以火药燃烧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一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被告人马向前系自首,应从轻处罚。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马向前犯非法持有枪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予以认定;关于被告人马向前具有自首情节,建议从轻处罚的量刑意见成立,予以采纳。被告人马向前请求从轻处罚的量刑意见,符合法律规定,予以采纳。本院为了打击刑事犯罪分子,维护公共安全,根据被告人马向前犯罪的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马向前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芦 永 吉人民陪审员 何 晓 燕人民陪审员 吴  宏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成��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