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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523民初90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张莹华与梁桂英公共场所管理人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辉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辉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莹华,梁桂英

案由

公共场所管理人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辉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523民初902号原告:张莹华,女,1924年2月19日出生,现住辉南县。被告:梁桂英,女,1965年1月5日出生,现住辉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莹华与被告梁桂英公共场所管理人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莹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莹华负担。审判员  张国栋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王 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