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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826民初148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26

案件名称

吕某与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静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静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某,王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静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826民初1487号原告:吕某,住甘肃省静宁县。被告:王某,住甘肃省静宁县。原告吕某与被告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0日立案。原告吕某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吕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吕某负担。审判员  李亚宁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马亚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