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826民初148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26
案件名称
吕某与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静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静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某,王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静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826民初1487号原告:吕某,住甘肃省静宁县。被告:王某,住甘肃省静宁县。原告吕某与被告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0日立案。原告吕某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吕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吕某负担。审判员 李亚宁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马亚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