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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25执155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尤某某与某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尤某某,某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5执1555号申请执行人:尤某某,男,汉族被执行人:某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负责人:常某某,系支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尤某某与被执行人某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陕0825民初18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确定由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欠款人民币266748.08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鉴定费等9900元,但其拒不履行该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8月8日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8月8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尤某某向本院书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执行费3900元予以免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2017)陕0825执155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屈文学审 判 员  盛志海代理审判员  董 斌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苏怀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