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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481民初85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原告潞城市鑫源钢材经销部诉被告裴立军、成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潞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潞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潞城市鑫源钢材经销部,裴立军,成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潞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481民初858号原告:潞城市鑫源钢材经销部,地址:潞城市商贸广场,经营者:原晓兰。被告:裴立军,男,1981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潞城市微子镇和合村144号。被告:成军,男,1977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潞城市微子镇和合村150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潞城市鑫源钢材经销部诉被告裴立军、成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潞城市鑫源钢材经销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王东海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杨泽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