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481民初85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原告潞城市鑫源钢材经销部诉被告裴立军、成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潞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潞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潞城市鑫源钢材经销部,裴立军,成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潞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481民初858号原告:潞城市鑫源钢材经销部,地址:潞城市商贸广场,经营者:原晓兰。被告:裴立军,男,1981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潞城市微子镇和合村144号。被告:成军,男,1977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潞城市微子镇和合村150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潞城市鑫源钢材经销部诉被告裴立军、成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潞城市鑫源钢材经销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王东海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杨泽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