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29执保73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献县坎明建材销售处、吉林省中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献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献县坎明建材销售处,吉林省中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吉林省中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延吉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929执保738号申请执行人:献县坎明建材销售处,地址献县郭庄镇大郭庄村。经营者:刘坎明。被申请执行人:吉林省中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地址长春市长江路经济开发区长江路57号五层135段。法定代表人:翟国军。被申请执行人:吉林省中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延吉分公司,地址吉林省延吉市长白山东路20998B-17(2号标准厂房223-224)。法定代表人:林瑞亮本院于2017年8月3日作出(2017)冀0929民初347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执行人的银行账户存款13.99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申请执行人吉林省中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或其分支机构的银行存款13.99万元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财产。如不服本裁定,可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执行员 蔡永辉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张莎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