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17民初2200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卫峰鹰与蒋其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卫峰鹰,蒋其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沪0117民初22009号原告:卫峰鹰,女,1973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袁丽,上海市志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蒋其根,男,1971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原告卫峰鹰与被告蒋其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因被告蒋其根下落不明,本院依法裁定转为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5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卫峰鹰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袁丽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蒋其根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卫峰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110,000元;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自2014年11月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以110,000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3%计算)。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系朋友关系。2013年4月,被告向原告借款100,000元,原告于2013年4月26日向被告转账交付100,000元。双方口头约定月利率为3%,后被告依约每月支付了利息。2014年,被告再次向原告借款50,000元,原告于2014年2月26日转账交付了借款,利息约定与前次相同。借款后,被告依约每月支付利息,但自2014年11月开始被告暂停支付利息,双方多次沟通未果,原告遂要求被告还本付息。被告归还了40,000元本金,其余款项则一直拖欠不付。被告蒋其根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向原告借款15万元。原告分别于2013年4月26日向被告转账100,000元,于2014年2月26日向被告转账50,000元。被告分别于2015年7月1日归还10,000元,于2015年12月5日归还10,000元,于2016年2月5日归还20,000元。以上事实,有转账凭证、手机短信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根据原告提供的转账凭证并结合双方往来短信记录,可以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15万元的事实,扣除被告向原告归还的4万元,被告尚欠原告11万元借款未还。故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借款11万元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根据原告提供的往来短信显示,在被告归还本金4万元后,原告不再向被告主张利息,现并无证据显示之后双方对利息重新作出约定,故视为不支付利息。原告可以自2016年12月26日起按照年利率6%主张逾期还款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蒋其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卫峰鹰借款110,000元;二、被告蒋其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卫峰鹰自2016年12月2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还款利息(以11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被告蒋其根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付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庄 倩审 判 员 康晓莉人民陪审员 江 燕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张婉洁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