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2601民初304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黔东南州分公司与赵建军、赵建华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凯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凯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黔东南州分公司,赵建军,赵建华
案由
电信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2601民初3043号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黔东南州分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凯里市韶山北路2号。负责人:肖伟志,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魏静,系公司凯里经营部客户经理。被告:赵建军,男,1978年7月31日出生,景颇族,贵州省凯里市人,现住凯里市。被告:赵建华,男,1984年10月10日出生,景颇族,贵州省凯里市人,现住凯里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黔东南州分公司诉被告赵建军、赵建华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黔东南州分公司在诉讼中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撤回起诉既是申请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也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黔东南州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凯里市恒丰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姚琼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高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