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4民初342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张银、刘家宁与赵永猛、北京妈妈抱贸易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银,北京妈妈抱贸易有限公司,赵永猛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京0114民初3425号原告:张银,女,1982年6月4日出生,住北京市昌平区。原告兼原告张银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家宁,男,1980年2月6日出生,住北京市昌平区。被告:北京妈妈抱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西大望路甲12号2号楼(国家广告产业园区孵化器23280号)。法定代表人:赵永猛,其他不详。被告:赵永猛,男,1982年8月20日出生,住址河北省保定市。原告张银、刘家宁与被告北京妈妈抱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妈妈抱公司)、赵永猛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兼原告张银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家宁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妈妈抱公司、赵永猛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张银、刘家宁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解除原、被告之间签订的《汽车租赁合同》;2.两被告支付使用汽车产生的修理等费用15208元;3.两被告支付使用汽车加速折旧费3041.6元;4.两被告支付2016年11月、12月两个月迟延支付租金的违约金3510元(11月租金11月25日支付完租金,12月租金2017年1月4日支付完租金,按每天所欠租金的3%计);5.两被告支付超租期罚金暂计9600元,时间为2017年1月18日起至2月18日,超时部分按所租车辆标准日租价2倍支付;6.两被告支付提起终止合同违约金4500元;7.两被告支付使用汽车产生的违章费用2500元(2016年8月24日,100元;2016年12月26日,200元;2017年1月1日,100元;2017年1月25日,100元,3分;2017年2月16日,200元,3分);8.两被告支付原告因收车事件产生的额外费用12000元,包括但不限于交通费、住宿费、餐饮费、误工费、律师费等;9.两被告支付上述全部费用产生的利息(按照同期人民银行货款利息的4倍支付至实际偿付之日止)。事实与理由:2016年8月18日,被告因经营需要而与原告签订《汽车租赁合同》,合同约定原告将其名下车辆(车型比亚迪E5,车牌号×××)出租给被告。该汽车月租金为4500元,月租金的支付方式为租金按每月为一期支付,被告于合同签订后一个工作日内支付首期租金及押金,以后支付时间为每月18日前五个工作日。被告逾期支付租金的,逾期一日,则每日按应付金额的3%支付违约金。合同签订后,被告在租赁期内未按期支付租金长达18日,已构成根本性违约,严重损害原告合法权益。经原告多次催讨后,被告仍未支付上述费用。为找回车辆,1月22日,原告刘家宁和律师一同到滴滴租车四方桥店追查到原告名下车辆在175XXXXXXXX的滴滴账号名下跑滴滴,原告与相关人员进行了联系,当时滴滴平台在原告要求下进行解绑,并于当晚到滴滴平台显示车辆所在地大兴区派出所进行了报案,大兴区派出所电话通知当时的车辆实际占用人要求返还车辆。2月18日,原告又再次到滴滴租车四方桥店,通过滴滴平台与车辆实际占有人进行了联系,车辆实际占有人于当晚7:39分向原告返还了车辆。2月19日,原告将车辆送至比亚迪4S店进行了检查,车辆只做了一保,后保险杠、轮毂、前杠等严重损坏,保养维修费15208元。被告妈妈抱公司、赵永猛未出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2016年8月18日,刘家宁、张银(出租人、甲方)与妈妈抱公司、赵永猛(承租人、乙方)签订《汽车租赁合同》,约定甲方将其所有的车辆出租给乙方。在该合同中,“1.车辆的交还与维护”为“1.1交车要求:甲方于车辆租赁第一日将车辆交付给乙方,具体交车时间、地点由双方另行协商确认;……1.2还车要求:乙方于租期最后一日(租赁截至当日)18:00时前将车辆交至甲方制定还车地点。乙方归还车辆时须保证车辆车况良好、运行安全可靠,车内设备及附属设施齐全(含证件)、车辆整洁、无机械故障,且车辆维修或其他原因致使还车日期晚于约定还车日的,如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通过补偿协议确认逾期还车解决方案。租赁期届满或合同提前解除还车时,甲方、乙方当场验车,甲方亦可委托车辆4S店或具有专业鉴定资质的第三方机动车检测机构进行验车。……1.3.2保养方式:双方按合同登记表约定的保养周期商定具体保养时间、地点,乙方负责收回车辆进行保养,乙方不配合造成的车辆损失,全部由乙方承担。”“2.押金”为“2.1租车押金、违章押金:乙方在甲方甲方车辆前通过转账的形式支付给甲方。甲方有权视乙方有无违约行为,在乙方还车后10个工作日内,将扣除违约金、违章费用、赔偿与罚金之外的部分退还乙方。租车押金不足以支付甲方损失的,乙方应承担剩余赔偿责任。乙方在甲方交付车辆前通过转账的形式支付给甲方。乙方应在租期内按照道路交通法律法规形式,并及时处理违章情况,乙方未及时告知甲方违章情况且未处理的,甲方在还车后12-17天内查询车辆违章情况,若未发现乙方违章情况,违章押金将在还车后30天内退回乙方指定账户。若乙方有违章情况,由乙方在发现违章后的14个工作日内自行解决,否则默认委托甲方处理,甲方在违章押金中扣除违章和罚款及违章罚分处理款(每分对应处理款¥300元)部分。若违章押金不足以支付违章费用,乙方同意丙方在租车押金中扣除相应费用,租车押金不足以弥补的,乙方应承担剩余赔偿责任。甲方明示不接受委托的,乙方有责任处理租赁期间的所有违章,并承担超出违章押金部分的所有损失费用。……”“3.车辆事故、故障的处理”为“3.1车辆故障的处理:故障因乙方原因造成:在车辆租用期间内,若因乙方使用不当原因导致车辆受损,则由乙方承担相应责任。……故障原因有争议:甲乙双方在租期期间或租期结束时,对车辆出现故障原因有争议的,可委托双方认可的车辆4S点或其他具有专业鉴定资质的第三方机动车检测机构进行检测。检测结果显示为机械故障、部件老化或车辆租赁前保养不到位等原因造成故障的,由甲方承担维修费用及检测费用,甲方拒绝承担责任的,乙方有权提前终止本合同并要求甲方按本合同6.6约定之金额承担违约金;故障原因为乙方使用不当造成,由乙方承担修理费用及检测费用,乙方拒绝承担责任的,甲方有权要求其赔偿给甲方带来的实际损失。检测结果显示车辆正常无故障的,检测费用由提出问题者承担。……车辆于租赁期间出现重大事故,维修金额大于¥5000元的(含),承租人按车辆总维修费的20%支付车辆加速折旧费。……”“4.权利与义务”为“4.1甲方权利与义务:4.1.1按照合同约定收取租车费用;……4.1.7租用期满,乙方超过4个小时以上未还车且未按规定重新下单续租或合同提前终止乙方未按规定时间还车,甲方有权收回车辆(“收车事件”),如果发生收车事件,乙方应赔偿甲方的损失以及甲方因收车支付的包括但不限于交通费、住宿费、餐饮费、误工费、合理的律师费、诉讼仲裁费等一切费用。……4.2乙方权利与义务:4.2.1按照合同约定使用租赁车辆;……4.2.6按照规定期限对租赁车辆进行正常保养、机动车检验;4.2.7不得侵犯甲方对租赁车辆的所有权,不得转借、转租、转卖、抵押、质押、典当租赁车辆;4.2.8合同终止时及时交还租赁车辆及附属设施、有效证件标志;……”“5.合同金额”为“月租金4500元,租车押金、违章押金5000元”。“6.违约条款”为“……6.3超期罚金:车辆未按时归还时,超时部分乙方应按所租车辆标准日租价的2倍支付给甲方,不满1天按1天计算。……6.6提前终止:如果任何一方提前终止合同,则申请提前终止合同一方需提前至少30天以书面形式或对方认可的其他方式通知守约方和丙方。租金按实际承租天数结算,租期结束当月租金计算方式为:租金=(标准月租金-居间服务费)/30*实际承租天数。违约方分别向守约方支付一个月租金的违约金。6.7逾期支付租金滞纳金:乙方未按合同约定时间支付租金的,每逾期1日,向甲方支付应付金额3%的滞纳金,逾期支付超过7日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收回车辆,并要求依法承担合同提前终止的违约责任。6.8强行收车及费用:租用期满,乙方超过4个小时以上未还车且未按规定重新下单续租,或合同提前解除乙方未在约定时间内还车,甲方有权无需乙方同意直接收回车辆(以上情况简称“收车事件”),如果发生收车事件,乙方应赔偿甲方超租期罚金和甲方因收车时间产生的包括但不限于交通费、住宿费、餐饮费、误工费、合理的律师费、诉讼费、仲裁费等一切费用,罚金和费用可先予乙方租车押金中扣除,租车押金不足以赔偿的,乙方应继续承担赔付责任。“汽车租赁合同登记表”中载明“车牌号为×××,车型为比亚迪E5;租赁期限从2016年8月18日至2017年8月10日,共计12个月;租金支付方式为分期支付,乙方以月为一个支付周期,每个支付周期支付租金4500元,应当于2016年8月18日前向甲方支付首期租金及押金,并在前一个支付周期届满前5日向甲方支付下一个周期租金。”该《汽车租赁合同》后附有张银、刘家宁及赵永猛的身份证复印件、妈妈抱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刘家宁的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经法庭询问,刘家宁、张银表示赵永猛和妈妈抱公司在签订《汽车租赁合同》时将第一个月租金4500元及押金5000元支付完毕,2016年9月和10月的租金均按时给付。2016年11月的租金在11月25日支付完毕,12月租金在2017年1月4日支付完毕。庭审中,刘家宁、张银提交转账记录,显示其在2016年10月18日收到4500元、11月24日收到2600元、11月25日收到1900元、12月24日收到2000元、2017年1月4日收到2500元。刘家宁、张银表示上述款项有的赵永猛支付,有的赵永猛找人代付,妈妈抱公司的其他工作人员没有和自己联系过;自己现无法联系赵永猛,短信告知过其公告情况,只知道他现在北京市大兴区跑滴滴,其他不知道。涉案车辆在2016年8月24日09:05:00,在北京市朝阳区北苑路双营路口南,南向北方向有违章记录,具体为“驾驶机动车在高速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不按规定车道行驶的”,处理方式为罚款100元;在2016年12月26日08:32:00,在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东单口东,东向西方向有违章记录,具体为“机动车违反规定使用专用车道的”,处理方式为罚款200元;在2017年1月1日17:09:00,在北京市顺义区国泰路口,北向南方向有违章记录,具体为“未按照指示交通标线指示行驶的”,处理方式为罚款100元;在2017年1月25日12:43:00,在建国门外大街建国门桥东辅路西向东处,实施机动车违反禁令标志指示的违法行为,处理方式为罚款100元、记3分;在2017年2月16日15:18:00,在北京市丰台区西站北广场羊坊店路南口至西站北广场坡道西口段有违章记录,具体为“违反禁令标志指示停车的”,处理方式为罚款200元、记3分。北京安卓律师事务所在2017年6月21日出具发票,载明“律师费12000元”。刘家宁、张银表示该费用为自己因“收车事件”支付的额外费用,律师的工作包括写起诉状、找滴滴平台、联系警方,涉案车辆是律师帮着找的。北京利景鑫泰汽车维修中心在2017年7月2日出具发票,载明“修理费15208元”。在其出具的《北京市汽车维修行业汽车维修施工单》中记载了修理涉案车辆的具体维修项目和费用情况。经法庭询问,刘家宁、张银表示在自己主张的各项诉讼请求中并未扣除押金费用,妈妈抱公司、赵永猛支付的5000元押金不足以赔偿自己产生的损失;自己在2017年2月18日将涉案车辆收回。另查,刘家宁与张银系夫妻关系,赵永猛系妈妈抱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上述事实有《汽车租赁合同》、微信聊天记录、支付宝转账记录、网银查询明细、发票、违章查询记录、机动车登记证书、《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交通支队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交通违法行为罚款缴款书》、《北京市汽车维修行业汽车维修施工单》及当事人当庭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刘家宁、张银与妈妈抱公司、赵永猛之间签订的《汽车租赁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予认定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应依约定履行各自的权利义务。对于刘家宁、张银要求解除《汽车租赁合同》的诉讼请求,现妈妈抱公司及赵永猛作为涉案车辆的承租人理应按时支付租金,而其在2016年11月、12月逾期支付租金超过7日,根据双方在《汽车租赁合同》中的约定,刘家宁、张银有权终止合同,且刘家宁、张银现已经将涉案车辆收回。因此,本院对刘家宁、张银的该项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对于刘家宁、张银要求妈妈抱公司、赵永猛支付车辆修理费15208元及汽车加速折旧费3041.6元的诉讼请求,根据双方当事人在《汽车租赁合同》中约定的车辆维护、押金、车辆事故处理等相关条款,结合刘家宁、张银提交的《北京市汽车维修行业汽车维修施工单》及发票证据,在刘家宁、张银已经实际支付了涉案车辆的修理费用的情况下,妈妈抱公司、赵永猛理应按照合同约定给付刘家宁、张银上述款项在折抵押金后的剩余部分,故本院对刘家宁、张银的该部分诉讼中合理部分请求予以支持。对于刘家宁、张银要求妈妈抱公司、赵永猛支付2016年11月、12月两个月迟延支付租金违约金的诉讼请求,根据刘家宁、张银提交的相关款项支付记录,妈妈抱公司、赵永猛确实在上述期间存在逾期支付租金的事实,其理应按照《汽车租赁合同》中的约定支付滞纳金,故本院对刘家宁、张银的该部分诉讼中合理部分请求予以支持。对于刘家宁、张银要求妈妈抱公司、赵永猛支付2017年1月18日至2月18日超租期罚金的诉讼请求,解读《汽车租赁合同》中对该部分的约定,该罚金发生的条件应该是“车辆未按时归还时”,具体到案件实际情况,双方的合同约定租赁期限并未届满而且双方亦未就合同提前解除的还车事项进行约定,根据刘家宁、张银的陈述,其系自行找到了涉案车辆,故本院无法认定妈妈抱公司及赵永猛符合“车辆未按时归还”而应当“超租期罚金”。对于刘家宁、张银要求妈妈抱公司、赵永猛支付提前终止合同违约金4500元的诉讼请求,根据《汽车租赁合同》的约定及妈妈抱公司、赵永猛确实存在逾期支付租金超过7日的情形,故其理应承担合同提前终止的违约责任向刘家宁、张银支付上述违约金。对于刘家宁、张银要求妈妈抱公司、赵永猛支付使用汽车产生违章费用的诉讼请求,根据《汽车租赁合同》中对承租人产生违章情形的约定,结合涉案车辆确实存在的违章情况,本院对刘家宁、张银的该部分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对于刘家宁、张银要求妈妈抱公司、赵永猛支付因收车事件产生额外费用的诉讼请求,解读《汽车租赁合同》中对“收车事件”的约定内容,本院无法认定本案现有情形符合“收车事件”的具体条件。另一方面,仅凭刘家宁、张银提供的发票,本院无法确认发票中记载的“律师费”系因本次租赁合同纠纷发生的合理费用,故本院对刘家宁、张银的该部分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对于刘家宁、张银要求妈妈抱公司、赵永猛支付全部诉讼请求费用产生利息的诉讼请求,首先,双方《汽车租赁合同》中已经约定了乙方对甲方的各项赔偿情况,但该合同中未有另行约定支付利息的内容。其次,刘家宁、张银并未举证证明自己在合同约定的赔偿责任和违约金之外存在有其他损失,故本院对刘家宁、张银的该部分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妈妈抱公司及赵永猛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本院视为其放弃举证与答辩,依据刘家宁、张银提供现有证据缺席裁判。综上所述,《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九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刘家宁、张银与被告北京妈妈抱贸易有限公司、赵永猛于二○一六年八月十八日签订的《汽车租赁合同》。二、被告北京妈妈抱贸易有限公司、赵永猛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刘家宁、张银扣除租车、违章押金五千元后的汽车修理费一万零二百零八元。三、被告北京妈妈抱贸易有限公司、赵永猛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刘家宁、张银汽车加速折旧费三千零四十一元六角。四、被告北京妈妈抱贸易有限公司、赵永猛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刘家宁、张银二○一六年十一月及二○一六年十二月逾期支付租金租金滞纳金二千五百零二元。五、被告北京妈妈抱贸易有限公司、赵永猛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刘家宁、张银提前终止合同违约金四千五百元。六、被告北京妈妈抱贸易有限公司、赵永猛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刘家宁、张银使用汽车产生的违章费用二千五百元。七、驳回原告刘家宁、张银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一千零五十九元,由被告北京妈妈抱贸易有限公司、赵永猛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公告费(含开庭公告费二百六十元和送达本判决的公告费)由被告京妈妈抱贸易有限公司、赵永猛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诉讼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张 俊人民陪审员 王延尚人民陪审员 冯淑敏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王娈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