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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821执56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宋双福与焦作煤业(集团)方庄矿有限责任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修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修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双福,焦作煤业(集团)方庄矿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修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821执569号申请执行人宋双福,男。被执行人焦作煤业(集团)方庄矿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靳玉成。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豫08民终1250号民事判决书、(2017)豫0821民初10号民事判决书,依法立案执行。立案后,申请人宋双福书面提出申请撤销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豫08民终125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士杰审 判 员  姜甜甜代理审判员  冯文路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宋静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