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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705执119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本院民二庭安徽省铜陵市糖业烟酒公司、阮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本院民二庭安徽省铜陵市糖业烟酒公司,阮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705执1193号申请人:本院民二庭安徽省铜陵市糖业烟酒公司,住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南路04号。被执行人:阮莉,女,1977年7月25日出生,39岁,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本院民二庭安徽省铜陵市糖业烟酒公司与被执行人阮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阮莉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执行人阮莉价值356.00元的财产,期限为1年。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汪英文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徐 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