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内0422民初314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1-04

案件名称

王颜与谭海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林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颜,谭海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左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22民初3143号原告:王颜,女,1987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赤峰市。公民身份证号:×××.被告:谭海涛,男,1976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赤峰市。公民身份证号:×××.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颜诉被告谭海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72.5元,减半收取336.25元,由原告王颜负担。审判员  宋利新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王百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