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闽0629执8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陈碧芬、王毅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华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碧芬,王毅,廖桂珠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华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629执84号申请执行人:陈碧芬,女,1971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经商,住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被执行人:王毅,男,1973年7月10日出生,汉族,务农,住福建省华安县。被执行人:廖桂珠,女,1982年9月28日出生,汉族,务农,住福建省华安县。申请执行人陈碧芬于2017年2月13日以本院作出的(2016)闽0629民初753号民事判决书为执行依据,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王毅、廖桂珠支付申请执行人水泥货款32000元,并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碧芬与被执行人王毅、廖桂珠买卖合同执行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文书,被执行人仍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且逾期未报告财产。对此,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限制消费令,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被执行人采取了罚款的惩治措施。经查,被执行人王毅、廖桂珠在银行、房管、土地、工商、车管等部门未发现有存款、房产、土地、股权、交通工具、有价证券或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上述情况反馈给申请人,申请人无异议,亦无法提供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javascript:SLC(183386,0)?)〉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永祥审判员  林阿彬审判员  郭晓东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王佳鹏附注: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javascript:SLC(183386,0)?)〉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PAGE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