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辽0113民初465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原告沈阳龙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殷广华、徐艳玲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阳龙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殷广华,徐艳玲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13民初4659号原告:沈阳龙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于洪区。法定代表人:庄晓天,系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褚丹,系该公司职员。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星,系该公司职员。被告:殷广华。被告:徐艳玲。原告沈阳龙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殷广华、徐艳玲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沈阳龙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阳龙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沈阳龙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靳帅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吴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