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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2424执恢9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李风林与李建东买卖合同纠纷结案通知书

法院

汪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汪清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汪清县人民法院执 行 案 件 结 案 通 知 书(2017)吉2424执恢91号申请执行人李风林,男,1964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现住汪清县。被执行人李建东,男,1974年1月14日出生,汉族,现住珲春市。申请执行人李风林与被执行人李建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1日作出(2016)吉2424民初90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李风林于2017年1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给付货款本金50,000.00元及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于2017年7月3日作出(2017)吉2424执35号执行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17年8月10日恢复执行,恢复执行中,被执行人于2017年8月10日在本院履行了52,697.91元(其中:本金44,985.00元、一般债务利息5,111.15元、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1,951.76元、申请执行费650.00元)。本院交��给申请执行人52,047.91元(其中:本金44,985.00元、一般债务利息5,111.15元、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1,951.76元)。本院收取申请执行费650.00元。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案执行结案,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予以结案。审判员  李玉忠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梁 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