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822民初166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徐造明与谢中华、陈艮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造明,谢中华,陈艮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822民初1661号原告:徐造明,男,1962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怀宁县,被告:谢中华,男,1968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怀宁县,被告:陈艮兰,女,1971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怀宁县,原告徐造明与被告谢中华、陈艮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立案。原告徐造明于2017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徐造明的撤诉申请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造明撤诉。案件受理费1831元,减半收取计916元,由徐造明负担。审判员 李劲松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薛舒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