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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202民初372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原告赵树颍与被告郝明步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树颍,郝明步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202民初3728号原告:赵树颍,女,1965年12月8日出生,汉族,文盲,无职业,住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常少阳,安徽众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郝明步,男,1973年6月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安徽省阜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治,安徽李治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洪军,阜阳市颍州区三十里铺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赵树颍与被告郝明步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树颍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广君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桂 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