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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424执保13、1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王钊申请保全被申请人咸阳宏胜工贸有限公司、咸阳泓锐实业有限公司、史立会、田荣丽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钊,咸阳宏胜工贸有限公司,咸阳泓锐实业有限公司,史立会,田荣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424执保13、14号申请人王钊,男汉族。被申请人:咸阳宏胜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胜公司)法定代表人:田荣利。被申请人:咸阳泓锐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泓锐公司)法定代表人:田荣利。被申请人:史立会,男,汉族。被申请人:田荣丽,女,汉族。本院受理申请人王钊申请保全被申请人咸阳宏胜工贸有限公司、咸阳泓锐实业有限公司、史立会、田荣丽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提出保全申请,请求保全被申请人价值6600000元的财产。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阳中心支公司为申请人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王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依法查封被申请人史立会与田荣利共有的在乾县城关镇泰山庙街棉花公司庭院房产一处,产权证号003692。二、依法查封被申请人咸阳宏胜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在乾县临平镇南环路北侧西段房产一处,产权证号016113。三、依法查封被申请人咸阳宏胜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在乾县临平镇一宗土地,面积36.47亩,土地性质为出让土地,用途为工业用地。四、依法冻结咸阳泓锐实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00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何国利审 判 员  李 星代理审判员  袁 飞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吴 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