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421民初354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嘉善协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浙江广泉包装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嘉善协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浙江广泉包装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421民初3547号原告:嘉善协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善县罗星街道乔克国贸中心1号楼1223室。法定代表人:周明生,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建平,浙江金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浙江广泉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善县惠民街道新华路11号。法定代表人:陈波乐。本院在审理原告嘉善协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广泉包装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嘉善协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嘉善协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嘉善协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600元,减半收取1300元,由原告嘉善协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一川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黄 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