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281执恢5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醴陵支行与谢先国、赖运连、黄伟、易金平、XX军、黄水香、易家堂、唐园珍、黄友华、刘运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醴陵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醴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醴陵市支公司,谢先国,赖运连,黄伟,易金平,XX军,黄水香,易家堂,唐园珍,黄友华,刘运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湖南省醴陵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281执恢5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醴陵市支公司,住所地:醴陵市。负责人田来喜,系该行行长。被执行人谢先国,住醴陵市。被执行人赖运连,住醴陵市。被执行人黄伟,住醴陵市。被执行人易金平,住醴陵市。被执行人XX军,住醴陵市。被执行人黄水香,住醴陵市。被执行人易家堂,住醴陵市。被执行人唐园珍,住醴陵市。被执行人黄友华,住醴陵市。被执行人刘运秋,住醴陵市。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醴陵市支公司与被执行人谢先国、赖运连、黄伟、易金平、XX军、黄水香、易家堂、唐园珍、黄友华、刘运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醴陵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20日作出(2014)醴民二初字第28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由本院立案执行。在执行中,本院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且申请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醴陵市人民法院(2014)醴民二初字第2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康人佑审判员 李振兴审判员 唐立波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黄望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