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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9001民初350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原培培与侯伟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原培培,侯伟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9001民初3501号原告:原培培,女,1990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济源市。被告:侯伟伟,男,1991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济源市。原告原培培与被告侯伟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原告原培培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原培培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原培培负担。审判员 王 婷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李豆豆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