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9001民初350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原培培与侯伟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原培培,侯伟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9001民初3501号原告:原培培,女,1990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济源市。被告:侯伟伟,男,1991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济源市。原告原培培与被告侯伟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原告原培培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原培培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原培培负担。审判员 王 婷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李豆豆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