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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921财保4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李月华与湖北鼎满源置业有限公司、湖北平鑫鼎置业有限公司等民事诉讼保全案件裁定书

法院

孝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孝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月华,湖北鼎满源置业有限公司,湖北平鑫鼎置业有限公司,颜善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北省孝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921财保45号申请人李月华。被申请人湖北鼎满源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实,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湖北平鑫鼎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峰,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颜善祥。申请人李月华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湖北鼎满源置业有限公司、湖北平鑫鼎置业有限公司、颜善祥所有的位于孝昌县城区西洪花大道金果·百利山小区商住用地予以查封(不动产证号:鄂(2017)孝昌县不动产权第0002815号)。案外人孙井超自愿以其所有的位于武汉市武昌区民主路717号拜赞庭10号楼栋1单元3层1-302号的房产为申请人的申请提供担保,房产证号:武房权证洪字第20150155**号。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湖北鼎满源置业有限公司、湖北平鑫鼎置业有限公司、颜善祥所有的位于孝昌县城区西洪花大道金果·百利山小区商住用地(不动产证号:鄂(2017)孝昌县不动产权第0002815号);二、查封孙井超所有的位于武汉市武昌区民主路717号拜赞庭10号楼栋1单元3层1-302号的房产,房产证号:武房权证洪字第××号;查封孙井超所有的位于武汉市武昌区民主路717号拜赞庭10号楼栋1单元3层1-302号的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证号:武昌国用(商2015)第16304号。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李月华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骆荣华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李国甫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