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02执149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司某、刘某婚姻家庭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司某,刘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02执1493号申请执行人:司某,男,1997年8月5日出生,淄川区龙泉镇龙四村村民。被执行人:刘某,女,1972年7月22日出生,淄川区龙泉镇矾场村村民。申请执行人司某与被执行人刘某婚姻家庭纠纷一案,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08)川民一初字第117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本案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了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至此,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2017)鲁0302执1493号婚姻家庭纠纷案件确定的义务已经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2017)鲁0302执1493号婚姻家庭纠纷案件确定的执行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钊审判员 何双全审判员 孙即桁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刘 珂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