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502执恢29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潘蕊仙与李建平扶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潘蕊仙,李建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502执恢291号申请执行人潘蕊仙,女,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潘振兴,汉族,系潘蕊仙之父。被执行人李建平,男,汉族,农民。上列当事人扶养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10月13日作出的(2015)临渭民初字第0286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李建平生活困难,本院终结执行程序,现依法恢复执行,执行标的3835元。本案恢复执行后,因被执行人李建平家庭生活困难,申请执行人潘蕊仙患有精神分裂症,依法予以司法救助3000元,申请执行人对剩余835元自愿表示放弃,本案执行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2015)临渭民初字第02862号民事判决本次申请执行部分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程学民审 判 员 杨 军人民陪审员 史峰斌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宋春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