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陕0425执31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赵某某与某某有限公司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礼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礼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礼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425执311号申请执行人赵某某,男,汉族,1972年5月18日出生,住礼泉县昭陵乡。被执行人某某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厦门路。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某某与被执行人某某有限公司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现申请执行人赵某某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某某有限公司的执行申请,本院依法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陕0425执172号执行案件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邓国阁审判员 :崔存文审判员 :张步超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张军政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