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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27刑初40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刘平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社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社旗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平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327刑初401号公诉机关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平,男,汉族,1974年11月29日出生,初中肄业,无业,户籍地河南省社旗县,现住河南省社旗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1月18日被社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1月24日被社旗县公安局变更为取保候审。社旗县人民检察院以社检公诉刑诉(2017)24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平犯危险驾驶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理,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社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丁卓、刘岩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平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社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1月1日23时18分许,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资格的被告人刘平,饮酒后驾驶豫R×××××号小型轿车沿社旗县赊店镇兴隆路畅歌KTV院内自西向东行驶向北转弯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2017年1月2日,经南阳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检测:从送检的刘平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79.48mg/100ml。上述事实,被告人刘平在庭审中无异议,且有豫R×××××号小型轿车照片等物证、到案情况说明等书证、鉴定意见、被告人刘平的供述与辩解在卷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平违反道路交通运输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刘平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应从重处罚,但鉴于被告人刘平在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未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失,确有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可依法适用缓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平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预交)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判员  弋宁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张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