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781民初128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满洲里口岸支行与郑艳辉、卜永强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满洲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满洲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满洲里口岸支行,郑艳辉,卜永强,于艳萍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满洲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781民初1283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满洲里口岸支行,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满洲里市四道街38号。负责人:侯殿钟,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麻晶,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逯新占,该行副行长。被告:郑艳辉,男,1967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满洲里市。被告:卜永强,男,1963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满洲里市。被告:于艳萍,女,1967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满洲里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满洲口岸支行诉被告郑艳辉、被告卜永强、被告于艳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法院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满洲里口岸支行送达开庭传票、交纳案件受理费通知次日起7个工作日内原告未交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安志国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李浩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