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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381民初229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王跃芬与卢亚军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公主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跃芬,卢亚军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381民初2297号原告:王跃芬,女,汉族,农民,住吉林省公主岭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许红艳(王跃芬之母),女,汉族,农民,住吉林省公主岭市。被告:卢亚军,男,汉族,住吉林省公主岭市。原告王跃芬与被告卢亚军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跃芬委托诉讼代理人许红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卢亚军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王跃芬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卢亚军户内应分土地面积中3.12亩得承包经营权归其所有。事实和理由:其与卢亚军原系夫妻,2016年9月,经公主岭市法院判决准予其二人离婚。其曾提出卢亚军处3.12亩土地自己耕种,但卢亚军不同意。卢亚军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自愿放弃答辩、举证质证等诉讼权利。经当事人举证、质证,本院认定如下事实:王跃芬与卢亚军原系夫妻,2016年9月,经本院判决准予其二人离婚,但为处理家庭耕地问题。据王跃芬当庭提交的十屋镇韦家窝堡村卢亚军一户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情况,该村村民卢亚军户内(合同编号81,经营权证编号230604081)共六人(含王跃芬),分得土地合计28.16亩,并载明承包期自1998年1月1日截止到2027年12月31日。现王跃芬主张3.12亩土地权属,但卢亚军不同意。以上事实,有村委会出具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户籍信息、判决书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农村妇女的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益受法律保护。王跃芬与卢亚军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分得土地,在其二人离婚后,其在新得农村集体组织内未分得土地,其在原集体组织分得土地仍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现王跃芬请求确认卢亚军户内3.12亩土地归其所有,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至于如何具体分割、过户,涉及当地村委会、乡镇等各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职责,在当事人协商不成时应由上述相应部门负责处理,故不属本案处理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公主岭市十屋镇韦家窝堡村四组原卢亚军户内(合同编号81,经营权证编号230604081)3.12亩土地承包经营权归属王跃芬。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卢亚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李晓利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张钰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