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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323民初358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赵含林与赵含着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含林,赵含着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

全文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323民初3588号原告:赵含林,男,1950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被告:赵含着,男,1954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今已死亡。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含林与被告赵含着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被告赵含着死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诉讼。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赵含林负担。审判员  任艾萍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张 琼附:本案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结诉讼:(一)原告死亡,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诉讼权利的;(二)被告死亡,没有遗产,也没有应当承担义务的人的;(三)离婚案件一方当事人死亡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以及解除收养关系案件的一方当事人死亡的。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