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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09民初1812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上海杰赛律师事务所与罗清平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杰赛律师事务所,罗清平

案由

法律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09民初18121号原告:上海杰赛律师事务所,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负责人:戴志刚,上海杰赛律师事务所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杜柳枫,上海杰赛律师事务所员工。被告:罗清平,男,1972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原告上海杰赛律师事务所与被告罗清平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6日立案。2017年8月1日,原告上海杰赛律师事务所以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杰赛律师事务所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准予免收。审判员 李 闻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孙红日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