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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14执104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高鹏与广州星一精密机械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鹏,广州星一精密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114执1048号申请执行人:高鹏,男,1993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祁东县,被执行人:广州星一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花都区炭步镇炭南路南街工业区32号厂房前6垮。法定代表人:闵和方。申请执行人高鹏与被执行人广州星一精密机械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0114民初1085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广州星一精密机械有限公司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工资12319元,负担案件受理费10元,财产保全费237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7年2月16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没有履行。本院依法向银行、房管、车管部门查询及调查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财产情况,查明被执行人广州星一精密机械有限公司名下有位于广州市花都区炭步镇炭南路南街工业区32号厂房内的机器设备一批已被本院另案(2017)粤0114执1033号案件依法查封,并提交评估拍卖。本案现需等待另案依法拍卖上述机器设备得款后方能参与分配受偿。除此之外,查无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向本院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表示本案延期执行。本院认为,经本院采取多方执行措施后,查得本院另案已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广州星一精密机械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广州市花都区炭步镇炭南路南街工业区32号厂房内的机器设备一批,并提交评估拍卖。本案现需等待另案依法拍卖上述机器设备得款后方能参与分配受偿。申请执行人暂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其表示本案可以延期执行,本案依法可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粤0114执1048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周 飞审判员 周海涛审判员 张草萍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毕志濠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