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1382执26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0-21
案件名称
凌源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肖景泉、辛翠侠、辛桂芹、魏文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凌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凌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凌源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肖景泉,辛翠侠,辛桂芹,魏文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凌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1382执265号申请执行人:凌源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侯凤华,理事长。委托代理人:丁杰。被执行人:肖景泉。被执行人:辛翠侠。被执行人:辛桂芹。被执行人:魏文军。申请执行人凌源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肖景泉、辛翠侠、辛桂芹、魏文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凌源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5日作出的(2016)辽1382民初64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7年1月18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欠款90,000元及相应的利息。案件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下落及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依法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又依法向凌源市房产管理处查询,未能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人对此表示认可,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李则政执行员 袁宏伟执行员 张宏远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高 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