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06民初141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王志栋与王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志栋,王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06民初1414号原告:王志栋,男,1970年3月14日生,汉族,住吉林市昌邑区。被告:王浩,男,1970年12月11日生,汉族,住长春市绿园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志栋与被告王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提供的被告联系方式无法向其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驳回原告王志栋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6.00元退回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曾凡华人民陪审员 郭 力人民陪审员 李凤香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XX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