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2401执1734-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赵永福、金怡伶、金周哲、曹贞淑与柳秀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永福,金怡伶,金周哲,曹贞淑,柳秀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2401执1734-2号申请执行人赵永福,延边大学附属医院护士,现住延吉市,公民身份号码为×××。申请执行人金怡伶,现住延吉市,公民身份号码为×××。法定代理人赵永福(系金怡伶的母亲),延边大学附属医院护士,现住延吉市,公民身份号码为×××。申请执行人金周哲,现住敦化市,公民身份号码为×××。申请执行人曹贞淑,现住敦化市,公民身份号码为×××。四申请执行人共同委托代理人杨帆,吉林吉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柳秀英,学龄前儿童,现住延吉市。法定代理人金青花(系柳秀英的母亲),现住延吉市,公民身份号码为×××。申请执行人赵永福、金怡伶、金周哲、曹贞淑与被执行人柳秀英之间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吉2401民初131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7月12日向被执行人柳秀英送达立案通知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在接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立即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1、被执行人柳秀英立即在遗产继承范围内支付申请执行人赵永福、金怡伶、金周哲、曹贞淑赔偿金451926.68元;2、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3、案件受理费及保全费共计10598元、执行费6838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拒绝向本院报告财产。2017年8月4日,申请执行人赵永福、金怡伶、金周哲、曹贞淑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柳秀英的执行。同日,本院作出(2017)吉2401执1734-1号执行裁定,一、解除被执行人法定代理人金青花、柳松鹤名下位于延吉市,建筑面积87.06平方米房屋的查封;二、解除申请执行人担保人赵永华名下位于延吉市,建筑面积100.34平方米房屋的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吉2401民初131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许红日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许 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