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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304民特1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申请人李某某申请认定刘某某无民事行为能力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某某,刘某某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304民特12号申请人:李某某,男,1968年8月8日出生,湖南省祁东县人。被申请人:刘某某,女,1943年12月26日出生,湖南省祁东县人。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李某某申请认定刘某某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中,申请人李某某以被申请人已经去世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李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李某某撤回对被申请人刘某某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的申请。审 判 员  易金玲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代理书记员  郭林媛附:法律条文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