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21刑初18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任鲜琴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鲜琴
案由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陕0821刑初181号公诉机关神木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任鲜琴,女,汉族,本科文化,因涉嫌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6年12月16日被神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现羁押于神木市看守所。辩护人武占强,陕西神东律师事务所律师。神木市人民检察院以神检诉刑诉〔2017〕14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任鲜琴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7年3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神木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乔子轩、杨红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任鲜琴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任鲜琴、白进忠(另案处理)夫妻欠王某200万元。2013年11月11日,王某向神木市人民法院起诉白进忠、任鲜琴。2013年12月26日,该案开庭审理,任鲜琴到庭,白进忠缺席。2014年3月6日,神木市人民法院作出(2014)神民初字第0020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上述二人偿还王某本金200万元及相应利息。此判决书于2014年4月16日生效。任鲜琴、白进忠未还对王某的欠款。2014年5月28日,王某向神木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任鲜琴名下位于西安曲江池北路北侧金地湖城大境1号房漏水,经协商,赔偿业主214775元。2014年12月12日,深圳市金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通过招商银行0101账户给任鲜琴中国银行西安分行骡马市支行0051账户打款214775元。任鲜琴、白进忠的女儿白某瑞、儿子白某剑先后在澳大利亚留学,每年学费数额巨大,2014年5月5日至今,任鲜琴、白进忠将24.4万元兑换为澳元,通过国际汇款打给白某瑞、白某剑。白进忠名下的梅赛德斯-奔驰WDDNG8GB车,2013年12月23日白进忠以20万元卖给其弟白某某,2015年10月22日通过白某某以116万元过户给乔某某,以抵偿欠乔某某的债务。白进忠名下的霸道JTEJU3FJ车,2013年12月3日白进忠以20万元卖给其弟白某某,2016年1月8日通过白某某以309000卖给刘某。2016年1月19日通过龙翼将该款打给白某剑。针对以上事实,公诉机关提交了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民事判决书、裁定书、民事判决生效证明、境外汇款申请书、银行凭证、短信截图、投诉索赔处理表、银行交易明细;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予以证明,据此,认为被告人任鲜琴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任鲜琴辩称,金地赔偿款事宜她不清楚,给白某某抵债的事宜她也不清楚。被告人的辩护人武占强辩称,被告人的丈夫白进忠将两辆车转至其弟白某某名下的行为发生在与本案有牵连关系的民间借贷案件判决生效之前;被告人的丈夫白进忠将物业补偿款零取消费不属于转移财产;与本案有牵连关系的民间借贷案件中,申请人已经保全了被告人所拥有的房产,其价值是否能足以抵清债务,尚不明确,综合以上三点,认为被告人不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经审理查明,被告人任鲜琴、白进忠(另案处理)夫妻欠王某200万元。2013年11月11日,王某向神木市人民法院提起诉白进忠、任鲜琴。2013年12月26日,该案开庭审理,任鲜琴到庭,白进忠缺席。2014年3月6日,神木市人民法院作出(2014)神民初字第0020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上述二人偿还王某本金200万元及相应利息。此判决书于2014年4月16日生效。任鲜琴、白进忠未还对王某的欠款。2014年5月28日,王某向神木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任鲜琴名下位于西安曲江池北路北侧金地湖城房漏水,经协商,赔偿业主214775元。2014年12月12日,深圳市金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通过招商银行0101账户给任鲜琴中国银行西安分行骡马市支行0051账户打款214775元。任鲜琴、白进忠的女儿白某瑞、儿子白某剑先后在澳大利亚留学,每年学费数额巨大,2014年5月5日至今,任鲜琴、白进忠将24.4万元兑换为澳元,通过国际汇款打给白某瑞、白某剑。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移送公安机关侦察函,综合证实,本案由本院移送公安机关受理、侦查、立案的过程。2、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任鲜琴的年龄等户籍信息。3、无犯罪记录证明,证实本案被告人任鲜琴无犯罪前科。4、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任鲜琴于2016年12月16日被公安机关抓获,此前被上网通缉。5、民事起诉状、神木市法院民事庭审笔录、民事判决书及生效证明、强制执行申请书,综合证实与本案有牵连的民间借贷案件的诉讼过程以及审判结果,证明该案于2014年4月16日生效,2014年5月16日前由被告人任鲜琴等二人向债权人王某偿清所欠借款200万元及利息。6、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车辆行驶证、乔某某、刘某的证言,证实白进忠将自己名下的车辆转让过户的过程。7、王某、郝某某的证言证实,被告人任鲜琴有部分履行偿还能力,但拒不偿还,拒不执行法院民事判决内容。8、被告人任鲜琴的供述、银行流水、短信截图、现金理赔表,证实其知道金地物业向她家作出过补偿,也给子女向境外打过款的事实。上述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来源合法,相互印证,予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任鲜琴在本院作出(2014)神民初字第00207号民事判决后,明知其该本判决生效后负有偿还债权人200万元本金及利息的义务,但当其有部分能力执行判决内容时,仍拒绝执行,而是将所得收入用于自己超额消费,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任鲜琴的辩护人辩称任鲜琴无罪的观点不成立。被告人任鲜琴将物业补偿收入伙同其丈夫白进忠拒不向执行机关报告,同时伙同其丈夫向境外上学的子女提供高额学费系隐瞒资产和转移资产,其二人属于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任鲜琴伙同白进忠转移车辆两辆。经查,公安机关无证据证实被告人任鲜琴参与其中,故该事实不成立。被告人任鲜琴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结合其实际犯罪情节,决定予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任鲜琴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6年12月16日起至2017年10月15日)。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张 扬审 判 员 拓 婵人民陪审员 刘增光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王 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