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621民初424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安徽皖家酒业有限公司与新乡泰和宾馆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涡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皖家酒业有限公司,新乡泰和宾馆有限公司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621民初4245号原告:安徽皖家酒业有限公司,地址安徽省涡阳县高炉镇,组织机构代码:61053380-8。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贺,安徽皖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新乡泰和宾馆有限公司,地址河南省新乡市开发区振中街199号,组织机构代码:73247535-1。委托诉讼代理人:马东亮,男,汉族,1965年10月25日出生,新乡泰和宾馆有限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晓旭,河南国豪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安徽皖家酒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新乡泰和宾馆有限公司合伙企业纠纷一案中,本院受理立案后,原告安徽皖家酒业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安徽皖家酒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刘继业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陈 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