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民辖5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北京市石景山医院、陈凤兰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管辖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凤兰,北京市石景山区医院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民辖53号原告:陈凤兰,女,1954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石景山区。被告:北京市石景山区医院,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石景��路*号。法定代表人:刘X,院长。原告陈凤兰与被告北京市石景山区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6月19日立案。原告陈凤兰诉称:其因煤气中毒在北京市石景山区医院抢救,因医护人员不负责任,造成其耳骨膜7个点位置出血。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医疗费等。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因该院人民陪审员李亦军系被告北京市石景山区医院医患沟通办公室主任,曾作为被告代理人与原告在北京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过调解,故报请本院指定管辖。本院认为,因该院人民陪审员李亦军系被告北京市石景山区医院医患沟通办公室主任,曾作为被告代理人与原告在北京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过调解,因此,该院报请的不便行使管辖权的事由成立。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审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 判 长 安李超审 判 员 李 妮代理审判员 张 静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张 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