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627执22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刘苗苗与石秀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甘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苗苗,石秀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甘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627执226号申请执行人刘苗苗,男,1983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甘泉县石门镇高哨社区雷家沟村民委员会第一村民小组村民,现住甘泉县城内,公民身份证号码610627198611220450。被执行人石秀虎,男,1988年10月3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甘泉县下寺湾田家沟村民委员会贺家坪村民小组村民,现住该村,公民身份证号码610627198810030651。本院在执行刘苗苗与石秀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陕0627民初668号调解书,于2017年8月2日向被执行人石秀虎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石秀虎向申请执行人刘苗苗支付欠款7900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50元,现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都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甘泉县人民法院(2016)陕0627民初66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杨金成执行员 刘 佳执行员 李延平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杨存存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