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211财保13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无锡市瑞宜商行与朱炳兴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无锡市瑞宜商行,朱炳兴
案由
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11财保131号申请人无锡市瑞宜商行,住所地无锡市广瑞路丁村*****号。法定代表人周静华,该行经理。被申请人朱炳兴,男,1939年6月9日生,汉族,住无锡市滨湖区。申请人无锡市瑞宜商行与被申请人朱炳兴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无锡市瑞宜商行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朱炳兴的银行存款人民币78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无锡市瑞宜商行提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立即冻结被申请人朱炳兴的银行存款人民币78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无锡市瑞宜商行应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尤曦红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王文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