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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702执恢48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翟宝怀、武法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翟宝怀,武法香,郑文斌,潍坊浩友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702执恢483号申请执行人:翟宝怀,男,1943年1月21日生,汉族,住潍坊市奎文区。被执行人:武法香,女,1963年11月20日生,汉族,住潍坊市潍城区。被执行人:郑文斌,男,1963年5月8日生,汉族,住潍坊市潍城区。被执行人:潍坊浩友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潍城区向阳路160号。法定代表人:郑文斌,经理。本院在执行翟宝怀与武法香、郑文斌、潍坊浩友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5年3月3日以(2014)潍城恢执字第19-1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执行人郑文斌所有的位于潍坊市奎文区东泰花园3-3-101室(房权证号:潍房权证奎文字第××号)房产一套和车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郑文斌所有的位于潍坊市奎文区东泰花园3-3-101室(房权证号:潍房权证奎文字第××号)房产一套和车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 芃人民陪审员  张绪苓人民陪审员  朱红霞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代书 记员  吕洁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