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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429刑初4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赵某甲、祝某寻衅滋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武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乡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甲,祝某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武乡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晋0429刑初40号公诉机关山西省武乡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某甲,男,1988年7月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6年11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武乡县看守所。被告人祝某,男,1992年8月8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湖北××物流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为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因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于2014年9月30日被鄂州市公安局鄂城区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伍佰元;因殴打他人于2016年7月25日被鄂州市公安局鄂城区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伍佰元。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6年11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武乡县看守所。辩护人史俊宏,山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武乡县人民检察院以武检公诉刑诉【2017】2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甲、祝某犯寻衅滋事罪,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武乡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XX萍、张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某甲、被告人祝某及其辩护人史俊宏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武乡县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称,2016年10月20日至11月5日,太焦高铁武乡县涌泉乡凹里村工地开工建设期间,段某与被告人赵某甲等人因供料问题多次阻拦施工队供料车辆进入工地。2016年11月6日,湖北安畅物流公司工队施工时,段某与被告人赵某甲等人再次阻拦供料车辆进场时被该公司工人打伤,后该公司十余名工人与被告人赵某甲及召集的二三十名村民持镐把、木棍等互殴,致双方多人受伤。互殴过程中,被告人祝某驾驶红色猛禽王皮卡车随意冲撞人群并将段某撞伤,该车前挡风玻璃被村民砸碎。经武乡县价格认证中心认证,红色猛禽王皮卡车(鄂B×××××)损坏的前挡风玻璃价格为8500元。经司法鉴定,段某右面部损伤、聂某红之损伤为轻伤二级;赵某乙、段某、马某、马某甲、王某、王某、皮某之损伤为轻微伤。针对上述指控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物证镐把等,并宣读了受案登记表、扣押清单、户籍证明等书证、被害人段某的陈述、证人赵某乙、王某、吕某等的证言、现场勘验、辨认工作记录、武乡县价格认定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以及二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相关证据材料,并据此指控被告人赵某甲与召集的村民持木棍、石块等随意殴打他人、毁损公私财物,被告人祝某驾车随意冲撞他人并致人轻微伤,二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项、第三项之规定,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建议判处二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被告人赵某甲、祝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当庭出示的证据均无异议。被告人祝某的辩护人对犯罪事实无异议,针对量刑从认罪态度、悔罪表现等方面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以下或者十个月。经审理查明,2016年10月20日至11月5日,太焦高铁武乡县涌泉乡凹里村工地开工建设期间,被告人赵某甲等人因供料问题多次阻拦施工队供料车辆进入工地。2016年11月6日,湖北安畅物流公司工队施工时,被告人赵某甲等人再次阻拦供料车辆进场时被该公司工人打伤,后该公司十余名工人与被告人赵某甲及召集的二三十名村民持镐把、木棍等互殴,致双方多人受伤。互殴过程中,被告人祝某驾驶他人红色猛禽王皮卡车随意冲撞人群并将段某撞伤,该车价值8500元前挡风玻璃被村民砸碎。经司法鉴定,段某、聂某红之损伤为轻伤二级;赵某乙、段某、马某、马某甲���王某、王某、皮某之损伤为轻微伤。案发后,各方被害人均对被告人的行为作出了谅解。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提交,并经法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受案登记表证明:2016年11月6日上午11时许,武乡县公安局刑警大队接110指挥中心指令称,武乡县涌泉乡凹里村的村民郝某报案称,在凹里村附近修高铁的工地上有人打群架,人数有二三十个,并且看见有人受伤。2、立案决定书证明:2016年11月7日,武乡县公安局决定对赵某甲、祝某涉嫌寻衅滋事案立案侦查。3、被害人段某陈述证明:2016年11月6日12时30分左右,我快走到村东口时被“庆伟”叫住,我和他到了村瓦窑口,看见有三、五十个村里人和太焦铁路建设施工队的工人打架了。段*伟、赵某甲在工地的地下躺着,双方已经不动手了,我就准备往出返,结果工地上一辆红色皮卡车从我身右侧把我刮倒,车轮胎从我右腿上压过去,把我右脚上的鞋也弄掉了。我们村段某、赵某甲等人拿着木头棍子参与打架了。4、证人郝某证言证明:2016年11月6日上午9时左右,我正在和凹里村村主任谈事情,听见有人给村主任打电话说有人打架受伤了,我和村主任赶紧到了打架的地方,看见有两三个人受伤了,村主任去处理打架的事情,我就在车里坐着。大约过了半小时,那帮人又打起来了,我怕出事情就赶紧报警了。有二、三十个人在打架,村民这边有五、六人受伤,施工方那边不清楚有没有人受伤,施工方都带着安全帽,身穿统一服装,拿着镐把,村民们都拿着木棍。我看到一辆猛禽牌红色皮卡车在冲撞人群,驾驶人是一个身穿黑衣服的胖子。5、证人王某证言证明:冲突原因是因为上料问题,村民要求35元一方,他们要求我们每车给50元管理费,今天是我们自己进料,村民们阻拦,双方都有受伤。项目部给工地上购买过镐把等工具,马*东的工队在凹里村口建设搅拌站的时候领用过大约有20套左右,施工队工人穿的工作服、安全帽是我们项目部统一发放的,是马哲东的材料员去领取的。6、证人韩某证言证明:2016年11月2日,我开始给项目部供应材料,没有接手前,就听说有人拦车。11月2日晚,我接到电话称要和凹里村拦车的村民开个协调会,参加的人有涌泉乡政府一个干部、凹里村两个干部、三个拦车的村民代表。村民代表中有一个戴眼镜的后生印象比较深刻,因为是以他为首,主要负责协商的也是他。后来我们达成协议,即在村委的担保下,以三天为限,让拦���的村民以每立方31元的单价向我供料,但必须保质保量,否则协议自动终止。第二天那几个拦车的村民没有按时按量的给我供料,影响了施工的进程,第三天中铁项目部就和我终止了合同。7、证人张某证言证明:2016年11月2日下午,凹里村的赵某甲和他带领的几个后生将位于凹里村的高铁工程阻碍,并将上料车拦住,致使无法正常供料。乡政府委托我前往协调此事,我立即给村委干部通电话并联系上赵某甲,电话里我告他让先上料,有啥事情稍后再说,但赵某甲不听劝告,我连夜赶赴该村。参加协调的有施工方老板韩某、村支书张某忠、村主任聂某和阻碍施工的赵某甲、段姓男子、一个不认识的后生。经过协商口头达成协议:以每立方31元的单价向施工方供料,但前提条件是,在村委的担保下以3天为限,保质保量向施工方供料,不能影响工程的进度,否则协议自动终止。8、证人张某忠证言证明:10月31日乡政府张某艳和我说要协调上料的事情。有我、聂某(村主任)、崔某(村治安主任)、张某、韩某红、村民赵某甲、赵某乙、张*、段*、段某协调,当晚协调成韩某以每方31元用村民赵某甲上料,但是以每天1000方的供应量给赵某甲三天试用期,上不够就双方都上。之后的三天中赵某甲没有上够,第三天一方也没有上,韩小红也不给搅拌站工程上料了。11月4日就用湖北来的人上料。湖北老板、我、聂某、项目部蒋指挥、赵某甲、段某等人再次协商上料的事情,这次湖北老板只出25元每方,村民赵某甲等人认为价格太低没有协商成功。11月6日11时22分,赵*平给我打电话说搅拌站打架了,我立即联系聂某、崔某、聂某甲坐车前往事发地。到了现场后,村民在靠路这边站着,湖北工队���十几个人,头戴安全帽、穿统一衣服、手里拿一样的镐把站在搅拌站场地中央,与村民对立,有一辆红色汽车在湖北工队人前面停着。我先报了警又告乡政府,然后劝说村民冷静。村民情绪控制不住,有几个村民要找工队人理论,后过的村民也往前走,湖北工队不让村民进工地,就用手里的镐把和村民打起来。打斗过程中红色汽车在人群中前后冲撞。双方都有人受伤就都停下手。村民中有些人手里拿着木棍,段某、赵某乙、赵某甲在现场。赵某甲、赵某乙、段某、段某、聂某红受伤了,对方有四、五人受伤。赵某甲、赵某乙等人和施工方发生过冲突,他们都是以赵某甲为中心。9、证人聂某证言证明:2016年10月31日左右19时许,赵某甲、赵某乙、段某等人就在凹里村三角拐拦住了韩某送石子的三、四辆卡车。当时乡政府的张某艳给我打电话��我叫上崔某去了拦车的地方,可是他们不听我的劝说,张某艳让拦车的人选了三个代表,分别是赵某甲、赵某乙、段某,一块在村委会开了个协调会,问题暂时缓解。2016年11月4日晚,张志忠给我打电话让我去村委会,蒋指挥说湖北人拉的两车石子又被一个戴眼镜的给挡住了,我心想肯定是赵某甲。赵某甲态度比较硬,最少每方35元才干,湖北人说就是25元每方。11月6日崔某给我打电话说工地上打架了,去了之后看见段某眼角受伤在路边坐着,我就赶紧报了警,刚报警又有村民往工地冲进去,双方都动手打人了。10、证人崔某证言证明:2016年11月6日10点半左右,我接到崔秀波的电话说中铁十二局雇佣的黑社会把村里人打了,被打的是段某、赵某乙、赵某甲、聂某红。我和张某、聂某到了村口,村里人和崔秀波拦住我们说千万不敢去现场,人家���见谁打谁。当时施工队有十几个戴安全帽身穿统一服装手拿镐把的在工地上站成一排,有的还向村民这边招手挑衅,村民们暴怒了,场面失控,村民和施工队打起来了。村民有六个人不同程度受伤了。村民们当时手里拿着木棍。村委会和乡镇政府、供料老板、村里上料人员进行过两次协调,我参加过一次。11、证人聂某甲证言证明:前十几天,赵某甲孩、赵某甲等人等过其他地方上料的车。我听说村里参与打架的有赵某甲、段某、聂某红。12、证人聂某红证言证明:2016年11月6日9时许,我和段某、张志刚去了修高铁的工地上,看见一辆红色皮卡在工地停着,还有十几个穿着深颜色上衣、头戴黄色头盔的人在工地站着。当我们走到那儿的时候,他们中的一个人二话不说就用手和拳头打段某,然后对方有两三个人从那辆皮卡后备箱里抱出十几根木棍,他们一人拿一根就朝我们乱打。过了一会,村里人大部分都过来了,发生了冲突,对方还有人开着那辆红色皮卡往我们人群里撞。村里人有的拿的木棍,有的拿的土块。13、证人赵某乙证言证明:2016年11月6日上午,看见一群身穿深蓝色外套、头上戴着黄色钢盔、手里拿着木制镐把的人追着我们村的段某、赵某甲打,把他们打倒在地。后来他们在前面跑,那些拿镐把的在后面追着打,我就问这是怎么回事,没想到这个人指着我让那些人打我,我被那些人用镐把打到了左手小拇指上。当时我、段某、赵某甲、聂某红、段某受伤了。那辆红色皮卡车朝我们村里人撞,段某被压了一下腿。赵某甲参与打架了。14、证人聂某乙证言证明:我们村村民因为拉渣土的事情和高铁施工方有矛盾,村里的年轻人拦过施工方的车。2016年11月6日,赵某甲、段某、聂某红等人又去工地看,他们把渣土车拦下说:“先不要卸了,等村里干部来了再说。”话还没说完,对方就开始打他们。赵某乙看见问,也被打了。周围老百姓就叫村里人出来帮忙,村里人有人给我打电话,我从地里回到村里,村里人就集合起来了,拿着木头棒就出去。当时施工队的人拿着镐把,戴着安全帽,身穿一样的衣服站成一排,拿手招呼我们说:“你们来来来,来一个打一个”。然后我们村里人就冲过去了,双方就打开了。对方还有一个人开一辆红色皮卡撞我们。施工方用的是钢筋、镐把、铁锹、车,我们村民用的是木棒和路边的石头。15、证人段某甲证言证明:2016年11月6日上午,我村的赵某乙喊我说有人把村里人打了,我去了搅拌站,看见段某和赵某甲头都破了,赵某甲��地上坐着,赵某乙胳膊被打肿了,搅拌站中间靠前站着十五到二十人,这些人手里拿着镐把,戴着相同的头盔,现场的村民也越来越多,大家都比较激动,场面比较混乱,有的村民看不惯,与对方互相骂,后来发生冲突打了起来。对方有个年轻后生拿着铁棍过来打我,我就躲开了。我在地边的渠里找了根干树枝,但没有打人。一辆红色皮卡车横冲直撞,听说把一个村民碾了。16、证人聂某甲证言证明:2016年11月6日11时左右,我见我村赵某甲、赵某乙、段某受伤了,赵某甲是眼睛和手,赵某乙是手部,段某头上、脸上有伤。后来村里大部分人都来了。工地上的人准备开着红色皮卡走了,村里人就拦那辆车,那个人就开着车追村里人,把段某撞倒并从腿上压过去了。当时工地上有十几个人都拿着镐把,戴着黄色的安全帽,后来村里人就和工地上的人乱打起来。对方拿的镐把、铁棍,村里人主要拿的是木棍。17、证人张*证言证明:2016年11月6日12时30分左右双方已经打完了。村里段“卫卫”躺在地上,脸上受伤了,赵某甲满脸是血,自己跑回了村子里,赵某乙手指被打断了。对方十几个人戴着安全帽,手里拿着镐把,服装统一站在一辆红色的皮卡车旁,对方一直挑衅我们。村里有个人拿土块、石头朝对方扔,随后双方就殴打起来。对方有个人开着红色皮卡朝我们撞,来回撞了好几次,还将段某撞倒,车从他腿上压了过去。村里有三、四十个人,对方人也不少,拿着镐把、铁棍,我们这边就是木棍、锄头、铁锹等。18、证人段*光证言证明:2016年11月6日13时左右,看见有一群戴着黄安全帽,手里拿着镐把的人在工地边站着,大概有十五、六个人,还有工人戴着白手套,手里拿着铁棍,有二、三十人。工地外边村里人陆陆续续往工地方向走,我听见:“你们过来,敢进去就打”。一会村里人越来越多,不知道谁先动的手双方就乱打开了,接着不知道谁就开着一辆红色皮卡车朝人群中开去。我随手从地上捡起石块朝那辆车扔了几次。过了五六分钟,村干部到了工地上,双方都停手不打了。村里的“伟伟”、赵某甲、赵某乙、聂*国被手拿镐把的那些人打伤了,段某是被皮卡车撞倒后压伤的。19、证人赵某乙证言证明:我们村赵某甲、段某阻拦过施工车辆,就是想让施工方老板出面好上料。2016年11月6日赵某甲和段某他们去工地阻拦施工车辆,还是想自己上些料。赵某甲跑回村口碰见我们并让我们叫人,说村里人被工地上人打了,他一边让我们叫人去工地,一边继续回村叫人。20��证人段*红证言证明:我看见赵某乙往村里跑,肯定是回去叫人了,过了一会儿我看见赵某甲的父亲开着三轮车拉了一车人赶往工地。我们村与对方发生冲突的的是赵某甲、段某、赵某乙、聂某红,施工队的人拿着镐把,赵某甲他们没有使用工具。21、证人聂*新证言证明:我听村里人说赵某甲因为阻拦工地施工被工地上的人打伤了。村里人和对方对峙的时候不知道怎么突然就打起来了,村里赵某乙、张*、段*峰还有些叫不出名字的老年人参与打架了。赵某甲、段某、段某、赵某乙、聂某红受伤了,段某是被一辆红色皮卡车碾着了。对方的人穿的深蓝色上衣,头戴黄色安全帽、白色手套,拿着镐把,有十几个,后来还出来二三十个民工。22、证人蒋某证言证明:2016年11月6日11时31分,凹里村主任给我打电话说搅拌站工地打架了,见现场入口处有一辆当地的自卸车挡在路口,我们的四台拉石渣的自卸车被挡在外边。23、证人张*平证言证明:2016年11月6日上午大约11时多我拉到那个场地第二趟石渣,张卫卫开的大车在我前边,我们准备进场地时前面有三、四个人把张卫卫开的车等住了,我一直在车里等开道,一直等了两个小时,前面的车还走不动,后来我就在车上睡了。24、证人张*卫证言证明:2016年11月6日我往工地上拉石渣,11时左右我拉第二趟的时候,在进工地的路口被当地的村民等住,不让车进工地卸石渣,我就一直在车上坐着。等我车的是当地的十几个村民,那些人就是站在车周围不走,也不和我说话。25、证人郭*伟证言证明:2016年11月6日早晨,我开车拉上石渣运送到涌泉乡凹里村工地,第二趟在刚进工地的地方被当地村民拦住了,我后面跟着张卫卫的车和张*平的车,都被拦下了。有两三个人拦我,有一个人戴的眼镜。26、证人李*证言证明:2016年11月4日15时30分左右我拉着石渣到了搅拌站工地准备卸的时候被凹里村的几个人拦住了,他们一直在附近守着。他们有四五个人,其中有一个戴眼镜的。27、证人张*维证言证明:2016年11月6日上午11点左右,我看见村里人和工地上的人在那儿站着,我们村的人大部分手里都拿着棍子,对方的人手里也都拿着镐把、钢筋等工具,对方的人慢慢地往我们这边走,他们还驾驶着一辆红色皮卡车,后来不知怎么双方就突然打起来了,红色皮卡在人群里转圈。村里人有的拿着石头朝那辆红色皮卡扔,双方大概打了两三分钟就散开了,段某被红色皮卡车撞倒了。我们村大概有三十多人��对方大概有四十多人。28、证人马*东证言证明:红色皮卡车一般是祝某开着,车是我们施工队的。我们总共协商了三次,第一次是2016年11月4日上午,我和赵*一块到涌泉乡陈乡长办公室说明村民阻止工人正常施工的情况,陈乡长带我们到了辖区派出所希望当地政府和公安机关能协助工程的顺利施工。11月4日我便安排人员开始动工,大约17时许,工队拉料车进工地时被村里一个赵姓男子、段姓男子和一个司机三个人拦住,他们站在运料车的后面,不让运料车倒料,致使工程无法正常进行。通过沟通后我们双方约定当晚19时在村委办公室协商这个事情。村支书和主任将下午阻工的赵姓、段姓男子叫到村委会并向他们转达我方的意见,赵姓、段姓男子不同意,其中赵姓男子提出以每立方35元的单价给我方供料,段姓男子提出每进村一辆车一次抽取50元的好处费。11月6日,我们往工地运料,就发生了打架的事情。29、证人皮某证言证明:2016年11月6日9点多,我在工地上看挖机挖土,一辆灰色的面包车停在路口把我们的拉料车挡住了,我和马某、杨国良、另外两个年轻人上去和他们理论。他们有四五个人,其中一个戴着眼镜,我们让他们走,那个戴眼镜的人说“还没谈好,不准你们的车下料。”我说我们还有好多车,别影响我们施工,他们还是不走,然后我们就互相拉扯,那个戴眼镜的人和马某说了几句,后来那四五个人就走了,他们的面包车并没有给我们让开路。过了十几分钟,来了约50多个人,手里拿着木棍等工具,我看见有人拦他们了,但没有拦住。那些人拿着工具就往我们工地里走,我们还没反应过来他们就开始动手打,看见我们谁穿着工作服就朝谁打,我没有工具就用手护住,有个人拿着木棍打到了我右手上,我的右手大拇指就流血了。这时我的同事们就从后面的一个工具棚里拿出棍子,他们十几个人和村民互相打,当时场面很混乱,有拿棍子打的,有拿石头扔的,打了约二、三分钟就停止了。当时我看见他们中最前面的一个戴眼镜、高个子的人大声喊叫,情绪十分激烈,还挥手做了个手势,后面的人就跟着冲进来了。30、证人杨*良证言证明:2016年11月6日约10点左右,我看见一辆面包车堵在我们的拉料车前面,从面包车上下来四五个人,有一个是戴眼镜的,我、马某、皮某和两个叫不出名字的人过去和他们理论,双方就互相拉扯开了,后来那四五个人就走了。过了一会来了50多人,大部分人拿着工具,先站在原地,过了几分钟在最前面站着的两三个人做了个手势,挥了挥手,这些人全部冲过来打我们,红色皮卡���时是祝某开的。31、证人王某证言证明:2016年11月6日11时30分左右,我们的车往外拉土,当地两三个村民开着辆三轮车堵在路上不让我们倒。我们和他们协商,他们又来了四五个人,手里还拿着棍子之类的东西,我们施工方的人就往工地退,他们的人越来越多,还都拿着东西,用三轮车把另一条路堵上了,不让我们进工地。后来他们就冲进工地打我们,其中有几个人拿着锄头向我冲来,还有人不断扔石头,有一个人拿着锄头一直追打我,有人开着红色的皮卡横冲直撞。对方拿着锄头、木棍、钢筋,我们这边有铁锹和镐把。案发当天是马某叫我去的工地,还叫的XX、王某、蔡迪,我们都是穿的统一的服装,上衣是深蓝色的,头戴黄色安全帽。32、证人皮*江证言证明:2016年11月6日8点30分左右,我们有二十几个人在工���干活,到了10时许有四、五个村民到工地阻拦不允许车辆卸料。我和村民协调,但村民就是不走,我看到外面的车堵住了,就到外面去协调其他运输车。在这个过程中我看到他们好像发生了肢体冲突,大约两三分钟他们就走了。没想到过了一会,姓赵的那四五个人带着大约四十多个村民就从村那边朝工地过来,手里拿着锄头、木棍之类的东西,有的村民往工地那边扔石头砖块,我们工人一边撤一边招架,双方就打起来了。33、证人马某甲证言证明:我和马某、王某、王某、蔡迪还有其他不认识的人一起到工地的,是马某叫我去的。我们当时穿的工作服,我们工队上的人都没有拿东西,可能是工地上前面的人拿的镐把。34、证人毛某证言证明:当时村民用的木棍、钢筋等东西,我们工友拿着短木棍。35、证人吕某证言证明:我们中有人说换衣服,人们就都去车后面拿黄色安全帽,牛仔衣服,木棍,白色手套。工地上村里来的人越来越多,都拿着工具站在工地对面的水泥路上,大概40多个人就冲过来了,我们就打起来了。双方都有人受伤。祝某就开车驱散人群,不一会人们就停手了。36、证人王某证言证明:马某说附近的村民今天有可能去工地闹事,我们去了之后一定要保证工地和自身的安全。打我的人身高约175厘米,体态偏胖,戴一副墨镜。我当天穿的蓝色上衣,戴着头盔、白手套,对方村民是打我的那个人带头了。37、证人蔡某证言证明:我们的人用的镐把,当地村民拿的树枝、钢筋和锄头等,工地上有十几个人,村民有很多,冲突持续了几分钟。38、证人汪某证言证明:2016���11月6日上午11时许,我们公司的拉料车准备卸料,凹里村的一个赵姓男子带着二三十个人进来施工现场。他们手里拿着木棍等工具,赵姓男子不让我们卸料,我们十几个人过去和他理论。39、证人何某证言证明:2016年11月5日14点左右,湖北安畅物流有限公司施工队的廖某从我们物资科领了工作服20套、安全帽20顶、铁锹15把、镐把15把。40、证人廖某证言证明:我于2016年11月份从中铁十二局物资科何强那儿领过材料,是老板马哲东让我去领的,领了工作服、安全帽、铁锹、洋镐把等东西,大概都是十几套。41、证人马某的证言证明:是我爸叫我来的,他说在武乡县这儿有个工程,马上开工了缺人手,让我来锻炼一下,我就叫上王某、王某、XX、蔡迪四个人来了。祝某是在我们工地上干活的一���胖子,开一辆红色的皮卡车,不是我叫过来的。2016年11月6日,我、王某、王某、XX、蔡迪、“丹江”、祝某、还有两三个我不知道名字的人在工地上。当天我们穿的公司发的工作服、安全帽。最开始的时候有三个人拦车,我和“皮丹江”把他们硬拽出去的,我们只是互相拉扯。阻拦车的人有一个戴眼镜的叫赵某甲。村民们有的用木棍,有的用镰刀,有的用石头。42、证人段某的证言证明:2016年11月6日上午11时左右,因为聂谦云开着的那辆面包车正好挡着他们拉料的大车,这些穿深蓝色衣服的男子就走到我们跟前,有三、五个人朝我拳打脚踢。后来村里人过来的越来越多,有三十几个人都走到施工现场跟前了。施工方有人开着一辆红色皮卡在场子里面朝村里人撞过来,双方就用木棍互相打起来了。43、武乡县价格���定中心关于猛禽王普通货车前挡风玻璃价格的认定结论书证明:猛禽王(PAPIORKING11)普通货车前挡风玻璃于2016年11月6日的价格为8500元。44、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明:段某之右面部损伤、聂某红之损伤为轻伤二级;马某、赵某乙、段某、马某甲、王某、王某、皮某之损伤为轻微伤。45、武乡县公安局现场检测报告书证明:被告人祝某不吸食毒品。46、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及照片证明:现场位于武乡县涌泉乡凹里村高铁工地,现场南侧为水泥路,现场北侧为在建工地,现场东侧为凹里村。现场中心有一辆红色福特皮卡,皮卡前挡风玻璃左上角有被击打痕迹,车前南侧地面有一条蓝色的牛仔裤,黄色安全帽和安全帽内的套件,以上物品被工作人员依法提取。经查验,皮卡车后备箱内有7根镐把及一条蓝色牛仔裤,镐把、红色皮卡车及车后备箱的牛仔裤被办案人员依法扣押。47、辨认笔录证明:王某、赵某甲、聂云飞均能辩认出被告人祝某,确认被告人祝某就是开车冲撞人群的人。48、扣押清单证明:侦查人员张华锋、樊涵煜从祝某处扣押镐把七根、牛仔裤一条、皮卡车一辆。49、武乡县涌泉乡凹里村村民委员会会议记录证明:关于太焦高铁建设进村事项、关于太焦高铁占该村土地准备工作情况、关于高铁工程情况、村支两委会议情况。50、工矿产品买卖合同证明:中铁十二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太焦铁路TJZQ-4标四工区与湖北安畅物流有限公司签订合同,由湖北安畅物流有限公司运送临建便道及场地填料,单价为25元/方。51、被告人祝某手机内信息照片10张证明:(1)两张内容为“逃荒一中队,安全到达”的图片。(2)2016年11月6日上午的通话记录。(3)微信群摘录:“还在这里谈,老马说给他一个台阶,他不下明天就勒坨子”。(4)微信群摘录:“需不需要支援、二分队准备就绪啊”,“Kz、”,“对面的蛤在医院躺到了、头蛤打破了,脚撵断了”。52、出库单证明:湖北安畅物流施工队的廖广军于2016年11月5日向材料员何强领取了工作服20套、洋镐15把、铁锹15把、安全帽20顶。53、车辆查询情况证明所扣押皮卡车的基本信息情况。54、抓获经过证明:被告人赵某甲、祝某均系被抓获归案。55、武乡县涌泉乡凹里村村民委员会关于对村民赵某甲案件的诉求证明:希望对被告人赵某��免除刑事处罚。56、行政处罚决定书两份证明:被告人祝某因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于2014年9月30日被鄂州市公安局鄂城区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伍佰元;因殴打他人于2016年7月25日被鄂州市公安局鄂城区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伍佰元。57、户籍证明及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明:被告人赵某甲,男,1988年7月日出生,户籍住址为山西省武乡县涌泉乡;被告人祝某,男,1992年8月8日出生,户籍住址为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58、被告人赵某甲的供述与辩解证明:2016年11月2日下午,我和段某、赵某乙、段*峰、张*五个人到施工现场拦住拉石渣的大车,拦了一个多小时也没见到老板,后来村干部叫我们到村委会楼上,最后双方达成由我、段某、赵某乙以一立方31元的价格负责给施工方供应石渣的协议。2016年11月4日下午,之前和我们谈判的施工方领导告诉我他以后不管收石渣,不用我们再上石渣了。天快黑的时候开过来两辆拉石渣的大车要进场卸石渣,我就拦住不让他们卸。晚上8时左右,村干部让我去村委一趟,我到了之后施工方的老板一口咬定25元一立方,多一元也不行,双方没有谈成。2016年11月6日8点左右,因为拉石渣的事一直没进展,我到施工现场找正在拉土方的段晓峰、赵某乙,到了料场附近时,看见进来两辆石渣车,停在我们跟前,不知道段某说了句什么,旁边有十几个穿深蓝色衣服、带着黄色头盔的男子就走过来打我们,刚开始是三个人对我拳打脚踢,后来不知道谁喊了一句拿棒子来,就有人拿上镐把过来打我们,我就朝外面跑,一直跑到村里。回到村里碰见村里人,我告诉他们让施工队的人打了,村里人就拿上木棍之类的工具往施工现场去���,我拿了一根木棍也去了现场。不知道谁拿起石头朝施工队扔了过去,双方就打了起来。打架过程中,场子里面有辆红色皮卡撞我们村里人,还把段某撞了。参与殴打我们的工人有十二、三个。村里去了至少有30多人。我、段某、聂某红、赵某乙和段某受伤了。对方用的工具是镐把、钢筋棒、铁锹、车,我们用的是木棒、干木头、石头。59、被告人祝某的供述和辩解证明:2016年11月6日早上9点多,我们和当地的村民在修高铁的工地上打架了,因为村民阻止工队施工。我们一共十几个人,在工地上扮演的角色跟我一样,有马某、XX、王某,剩下的人叫不上名字,是马某叫我们来武乡的,马某说来武乡做事,并说好会给我们工钱。总共开了三辆车,一辆是车牌号为鄂B×××××的红色皮卡车,一辆皇冠轿车,一辆马自达越野车。一开始的时候对��的一个村民拿着木棍要打我,我当时没有拿工具就用手和这个人打了起来。后来我看到地上有一个镐把就拿了起来,这时村民中有一个拿着钢筋的人过来了,我就拿着镐把和这个拿钢筋的村民打了起来,他用钢筋朝我头那儿打,我用我的镐把挡住了,然后我把他的钢筋抢了过来,准备打他的时候他已经跑了。后来旁边的村民开始往我这儿扔石头,还有四五个人拿木棍追我,我看见对方的人越来越多,我打不过,就往车那儿跑,我跑到车旁边的时候,有个穿迷彩服的村民打了我右手一下、腰部一下,我就跑了。皮卡车后备箱放着十几根木棍(镐把),是我们事先准备好的,有人打我们的时候我们就拿出来。我们这一方用的是从车上拿的镐把,村民有的拿钢筋,有的拿农具,还有人拿石头扔我们,双方都是没有特定目标的乱打。打架时我们这一方的十几个人都统一穿着深蓝色的上衣,头戴黄颜色的安全帽,手持木质镐把。我发动着车往右走转圈,绕了一圈多,撞倒了一个人。上述证据取证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相互印证,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条,能够证明本案事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甲目无法纪,为了一己私利,与召集的村民持木棍、石块等随意殴打他人、毁损公私财物,情节恶劣;被告人祝某目无法纪,驾驶车辆随意冲撞他人并致人轻微伤,情节严重;二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鉴于二被告人在案发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也自愿认罪,依法均可以从轻处罚。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二被告人均得到被害人的谅解,亦均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祝某的辩护人提出的量刑建议和本院的��刑相符,予以采纳。因扣押在案的皮卡车不是被告人祝某所有,依法应发还车辆所有人。作案工具镐把7根、牛仔裤2条、安全帽1个及安全帽套件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据此,根据二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犯罪后果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和认罪态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赵某甲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1月7日起至2017年9月6日止)。被告人祝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1月7日起至2017年9月6日止)。二、扣押在案的皮卡车一辆依法发还车辆所有人。三、作案工具镐把7根、牛仔裤2条、安全帽1个及安全帽套件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李秀清人民陪审员  崔忠平人民陪审员  段志明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魏佳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