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112执3435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广州市黄埔区荔联街沧联第五股份经济合作社与上海乐鲜多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市福记标准送餐服务系统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州市黄埔区荔联街沧联第五股份经济合作社,上海乐鲜多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市福记标准送餐服务系统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112执3435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广州市黄埔区荔联街沧联第五股份经济合作社,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沧联沧头村东晖路3号,组织机构代码C1491653-5。负责人:区东明,该社社长。被执行人:上海乐鲜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安亭镇墨玉南路888号1901室。法定代表人:乔建新,该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深圳市福记标准送餐服务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大浪街道大浪北路下岭排工业区12栋1-2楼。法定代表人:廖秀珍,该司总经理。关于广州市黄埔区荔联街沧联第五股份经济合作社申请执行上海乐鲜多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市福记标准送餐服务系统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穗黄法民二初字第22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上述判决书,被执行人上海乐鲜多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市福记标准送餐服务系统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广州市黄埔区荔联街沧联第五股份经济合作社偿还租金412831.1元、场地占用费58688.9元、水费13141.55元、电费253480.78及相应的利息。由于义务人未自觉履行上述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根据权利人的请求,本院于2016年11月3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动履行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未能履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7月20日,在淘宝网拍卖平台拍卖被执行人上海乐鲜多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市福记标准送餐服务系统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广州市黄埔区联达路3、5、7号自编B栋内的资产一批,并以281436元的价格成交,在扣除评估费2800元、执行费4080元后仍不足以清偿本案全部债务。此外,经本院向有关金融机构、房地产管理机关、车辆登记机关等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向本院表示暂无其他财产线索可以提供,故本案目前暂不具备继续强制执行的条件,申请人亦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 鑫审 判 员 李升山代理审判员 刘 云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赖立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