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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1104执49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大洼县芦鹤饲料厂与被执行人盘锦市达洋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洼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大洼县芦鹤饲料厂,盘锦市达洋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盘锦市大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1104执492号申请执行人大洼县芦鹤饲料厂,住所地盘锦市大洼区唐家镇太平庄村。法定代表人:郭洪文,该厂厂长。被执行人盘锦市达洋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盘锦市大洼区西安镇高坎村。法定代表人:刘谟魁,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大洼县芦鹤饲料厂与盘锦市达洋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案件标的2.7693万元,本院于2017年2月16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未报告财产,执行查控名下无财产,申请执行人大洼县芦鹤饲料厂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明明审判员  刘 艳审判员  张晓双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张校语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