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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8行审3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崔忠奎、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行政非与执行行政非与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崔忠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京0118行审35号申请执行人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60号。法定代表人魏成林,主任。委托代理人王吉,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密云分局干部。委托代理人宋安童,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密云分局干部。被执行人崔忠奎,男,1970年10月13日出生。申请执行人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申请执行其对被执行人崔忠奎因非法用地行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于2017年4月7日对被执行人崔忠奎作出的京规划国土(密)土罚字〔2017〕第6003号行政处罚决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且京规划国土(密)土罚字〔2017〕第6003号行政处罚决定具备法定执行效力。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于2017年4月7日向被执行人崔忠奎作出的京规划国土(密)土罚字〔2017〕第6003号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审 判 长  李慧杰人民陪审员  郭淑珍人民陪审员  李朝晖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茹 鑫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