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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2323执50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19

案件名称

黎伟与热斯、赛力克阿布坦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呼图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图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黎伟,热斯,赛力克·阿布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呼图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新2323执501号申请执行人:黎伟。被执行人:热斯。被执行人:赛力克·阿布坦。原告黎伟诉被告热斯、被告赛力克·阿布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呼图壁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新2323民初1990号民事调解书后,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31317.6元,已执行3000元,未执行标的28317.6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四百六十六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新2323执501号案件的执行。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以在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木 汗代理审判员  赵义云代理审判员  郑 霞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包 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