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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4执34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薛棉绒申请执行陕西好梦来商业投资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薛棉绒,陕西好梦来商业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4执34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薛棉绒,女,1979年1月6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韩晓峰,西安市阎良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黄猛,西安市阎良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陕西好梦来商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经济开发区未央路中段赛高国际5幢1单元5层000505号房。法定代表人:韩胜利,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薛棉绒与陕西好梦来商业投资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履行6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60000元为基数,从2013年6月27日到2016年8月16日止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承担案件受理费1182元及执行费817元,合计61999元。本院于2017年5月2日查封被执行人名下车辆,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经与被执行人谈话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即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持本裁定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白凌河执行员  张 艳执行员  曹正龙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赵博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